10月20日
唐保罗博士
「以眼还眼」不是讲报复
經文
出埃及记21:23-24
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

我们常误解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是在倡导报仇雪恨,因为这吻合我们中国人一贯的想法;但这其实是不合处境的理解。
旧约律法的精神是要爱惜与尊重每一个生命。因此,这里的「以眼还眼」是要限定报复的范围,不能超过受害的程度。(英文NLT译本就能表达这一原则:the punishment must match the injury.)若是对应当时其他民族的律法,就更明显一些。如《汉模拉比法典》将社会上的人分等级,若上等人士挖了奴隶的眼睛,则只需要付其身价的一半即可了事。因此,「以眼还眼」并不是给人以报复的理据,反而是要以色列人遵循公平与一视同仁的原则;不能像邻近的民族,将人分为高低贵贱。
理解经文不能脱离经文本身所处的时代背景。我们常犯的错误就是将自己的理解套在经文之上,或只是用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行为,而非真正的研读圣经,将自己降伏在圣经所启示的上帝之下。
你看重自己的权益,以报仇扯平为重;还是看重弱势群体的权益,以约束自己的行动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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