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0日
唐保羅博士
「以眼還眼」不是講報復
經文
出埃及記21:23-24
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

我們常誤解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是在倡導報仇雪恨,因為這吻合我們中國人一貫的想法;但這其實是不合處境的理解。
舊約律法的精神是要愛惜與尊重每一個生命。因此,這裡的「以眼還眼」是要限定報復的範圍,不能超過受害的程度。(英文NLT譯本就能表達這一原則:the punishment must match the injury.)若是對應當時其他民族的律法,就更明顯一些。如《漢模拉比法典》將社會上的人分等級,若上等人士挖了奴隸的眼睛,則只需要付其身價的一半即可了事。因此,「以眼還眼」並不是給人以報復的理據,反而是要以色列人遵循公平與一視同仁的原則;不能像鄰近的民族,將人分為高低貴賤。
理解經文不能脫離經文本身所處的時代背景。我們常犯的錯誤就是將自己的理解套在經文之上,或只是用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和行為,而非真正的研讀聖經,將自己降伏在聖經所啟示的上帝之下。
你看重自己的權益,以報仇扯平為重;還是看重弱勢群體的權益,以約束自己的行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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