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5日
唐保羅博士
上帝的法度、律例與典章
經文
申命記4:44-45
摩西在以色列人面前所陳明的律法─就是摩西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所傳給他們的法度、律例、典章。

當說到上帝的誡命時,法度、律例、典章這三個詞往往可以互用,但其實它們各有特色。
「法度」的詞根是「見證」或「證人」之意,而神誡命的存在,即是證明上帝與其子民確立了約的關係。因此,它常指以色列民為上帝作見證的那些誡命,如守安息日、割禮等。
「律例」是指限制或界限,也即是上帝給祂子民的規定。常用來指理性不能明白的一些命令,如不能吃豬肉,或一些禮儀方面的命令。
「典章」的基本意思是「判決、審斷」,上帝要求人遵守的「典章」,即是上帝作的判決和審斷,它成為案例,要後世沿用。因此,很多時候是指帶有例子的誡命。猶太人用它來指人按理性可以想出來的道德準則,如不可偷盜、不可殺人等。
有些律法是上帝給我們的限定,需要無條件的遵行,更多的則是人類生活的常識。無論如何,你願意遵行上帝的律法,為主作見證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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