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廿一1-11
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5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審判官或作: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8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9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10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11若不向他行這三樣,他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這是關於社會公平的法律,人身自由是一切人權及追求平等、幸福的基礎。
- 以色列男子被賣為奴僕,應盡什麼義務?何時可得自由?他有妻子,或主人給他妻子,各應如何處理?自由是神的心意,我完全自由,或仍被罪控制幹擾?
- 女兒被賣為主人的婢女(待妾),較一般的使女地位高些。主人應如何對待她?贖身、不可賣給外邦人、待之如女兒和白白出去,都是對婦女的保障。我是否善待周圍的婦孺或弱勢者?
內容由《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》各長老同工提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