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六章15-18 偶爾犯罪
15這卻怎麼樣呢?我們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麼?斷乎不可!
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,順從誰,就作誰的奴僕麼?或作罪的奴僕,以至於死;或作順命的奴僕,以至成義。
17感謝神!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,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。
18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,就作了義的奴僕。
6:1-14闡述不可活在罪中,不斷犯罪。6:15-23闡述不可故意偶爾犯罪。
- v15有什麼偏差、陷阱?我拒絕或接受良心不安的道理?
A:既然在神的恩典下,不在律法之下,罪必不能作我的主宰。是否在恩典之下,我就可以放鬆一下,偶爾犯罪?絕對不可!
註:犯罪,簡單過去式,表示偶爾犯罪。 - v16應該知道什麼真理?我明白真理,祈求神幫助,能活出義的品格嗎?
A:偶爾犯罪,好像自己作主,可以選擇犯罪或不犯罪。但信徒不會作主人,只能作僕人,獻上自己給誰,就作誰的奴僕。只有兩個可能:作罪的奴僕,結果是死,心靈與神隔絕;或順從神命令的奴僕,以至成義,活出義的品格。 - v17-18信徒應當如何?我禱告,拒絕罪惡,順從神,作義的僕人嗎?
A:從前作罪的奴僕,現在從心裡順服了,所傳的真理,效法耶穌基督。信徒既從罪裡釋放,就應當拒絕罪惡,順從神,作義的奴僕。
內容由《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》各長老同工提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