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廿二10-15
10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- 替人看守牲畜,牲畜死、傷、失蹤、被偷或被野獸撕裂各有什麼責任?這樣的規定對本主和鄰舍都公平嗎?鄰舍本不是專業看守者,也沒有酬勞。看守者沒有義務冒著死傷的危險保護牲畜;「無人看見」下所發生的死傷失蹤,是無法預料的,自然也不能由看守者負責。
- v14.15向鄰舍借牲畜作事(如借牛耕田,借驢載物),借的人有什麼責任?在什麼情況下,牲畜死傷不必賠還?借的人應需負責牲畜的安全和健康。但若本主在場應知牲畜是否正當使用,自負安全和健康責任,就不必賠償。
內容由《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》各長老同工提供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