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七章16-18
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,或是甘心獻的,必在獻祭的日子吃,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。
17但所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;
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,這祭必不蒙悅納,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,反為可憎嫌的,吃這祭肉的,就必擔當他的罪孽。
提另兩種平安祭,為還願、或為感激尊崇而甘心獻上。
- v.16「為還願」這律例提醒人,若向神祈求並許願,神成就了,當藉平安祭表達還願的心。你向神所發的心願,你誠心持守嗎?你慎重你向神所發的心願嗎?
- v.16「或是甘心獻的」這是把內心的感動化為實際的表達行動。當你思念神奇妙作為,當你體認神高超偉大,你做了什麼具體表達?信靠與感恩是要可以看見的!
- v.18「第三天若吃…反為可憎嫌的」這二類的祭肉,可以隔日吃,但規定不可為第三日之後而存留。體醒人不為著口腹之慾而假意獻祭。你的奉獻是為著單單尊崇神,還是會偷藏著為自己的打算呢?
內容由《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》各長老同工提供。

